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10054号
案件名称:北京三家店幼儿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三家店幼儿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839616-1
法定代表人:毕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8日9时20分至10时39分,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49号北1-14号监督检查时发现:北京三家店幼儿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49号北1-14号开办食堂并提供餐饮服务。执法人员在现场操作间内发现用于餐饮服务经营的工具、设备有:电饭锅1个、菜刀1把、普通铁锅1个、托盘1个、菜盆1个、碗3个、汤勺3把;用于餐饮服务经营的食品原料有:鸡精(规格:450g/袋,生产单位: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生产日期:20150202)1/2袋、食用盐(规格:400g/袋,生产单位:中盐北京市盐业公司,生产日期:20150323)1/3袋、大豆油(品牌:汇福,规格:5L/桶,生产单位: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质量等级:一级,生产日期:20150407)1/2桶。本案于2015年7月28日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北京三家店幼儿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9日起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49号北1-14号开办食堂并提供餐饮服务,至2015年7月28日,食品货值金额1536.53元,违法所得 15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