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60006号
案件名称:鲜青松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鲜青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25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中路梧桐树南经营兰州拉面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24日期间,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700元,获利100元,即违法所得100元。现场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及食品有:面粉3公斤,铁锅1个,不锈钢刀1把,瓷碗6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