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75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昌达玻璃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昌达玻璃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叶松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29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各庄东村北侧首带保利公司院内(其实际住所)设立职工食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和设备有:菜刀4把、菜板4张、菜盘20个、面盆2个;现场未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食材、食品添加剂及成品。期间,当事人共进货8520元,即货值金额85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