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90004号
案件名称:王守忠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守忠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9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到达被举报地点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团河苑小区居委会北侧的善缘食屋餐厅,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善缘食屋餐厅自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月29日期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有:案板2个、铁锅2把,菜刀2把、不锈钢盆12个,共价值240元;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相关证据:2015年1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照片,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有:案板2个、铁锅2把,菜刀2把、不锈钢盆12个。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