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60012号
案件名称:徐安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徐安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15年5月4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富强路口的“渝氏叫化鸡”自2015年4月28日至2015年5月4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制售中餐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