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49003号
案件名称:福佩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褔佩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1月23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红绿灯北180米路东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福佩宇经营的“味美味快餐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内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不锈钢煮锅2口,不锈钢大勺2把,不锈钢刀5把,面粉40公斤,加工完成待出售的面条4公斤。经查,福佩宇在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红绿灯北180米路东经营“味美味快餐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23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170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