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第300008号
案件名称:刘亚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亚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峰
主要违法事实: 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地铁北站A口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刘亚峰经营的“食立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10日从事制售面条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调查,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和原料:不锈钢煮锅2口、不锈钢大勺2把、不锈钢刀5把、面粉40公斤、加工完成待出售的面条4公斤。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