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17号
案件名称:王根法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根法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举报(编号:[电]S2015011756)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在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紫金庄园6号楼1层经营五金百货, 2015年1月25日当事人以进货价:3元/袋购进小王子薯片4袋、5元/袋购进金鸽多味葵花子5袋、3元/袋购进小俊男水煮鱼味2袋、3元/袋购进黄飞红麻辣花生2袋、0.5元/袋购进佳佳旺瓜子酥7袋、0.5元/袋购进老婆糖19袋、0.5元/袋购进雀巢脆脆鲨9袋、5元/ 袋购进恰恰香瓜子5袋、2元/袋购进麦丽素2袋、2元/袋购进呀!土豆1袋、3元/袋购进妙脆角1袋、1.5元/袋购进家缘锅巴3袋,后分别以5元/袋、6元/袋、5元/袋、5元/袋、1元/袋、1元/袋、1元/袋、6元/袋、4元/袋、4元/袋、5元/袋和3元/袋的价格在经营场所内销售,至检查止进货金额101元,货值金额161元,尚未出售,所以没有记账和纳税,上述食品都是从市场采购,没有进货票据,因当事人经营五金百货为主,五金百货和预包装食品混放,故无专用经营工具和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