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S12-1号
案件名称:易小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易小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5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桑马房村检查发现:易小红经营的消毒公司自2014年7月28日至2014年8月5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塑料箱3个,消毒餐具30包。经调查核实易小红不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有违法所得,因易小红经营的消毒公司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并不直接生产经营食品,故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论处。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58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