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80011号
案件名称:潘文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潘文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车站北里6-4-101西监督检查时发现:潘文勇经营的香港九龙包店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4月28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调查,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笼屉5个、碗5个、食用油1桶(5升/桶)、水塔陈醋1瓶(420ml/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