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000021号
案件名称:胡绍有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
当事人名称:胡绍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胡绍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8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下发的举报登记表,举报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51号张亮麻辣烫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13时35分到达现场检查核实,发现违法事实存在,举报情况属实。经审批立即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锅1个、盆2个、勺1把)进行扣押,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15年5月18日经批准立案,我局承办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胡绍有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胡绍有自2015年5月1日开始营业,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前提下营业至我局检查当日,期间违法所得为3000元人民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3000元)不足1万元,当事人与2015年5月19日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胡绍有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锅1个、盆2个、勺1把;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人民币;3. 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