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20021号
案件名称:马克棉(北京京南宝子涮肉馆)经营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马克棉(北京京南宝子涮肉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克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4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马克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薛营村薛赵路北侧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29桶1.8升每桶装的钟楼啤酒未标明生产日期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