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50010号
案件名称:何明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何明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何明哲在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红绿灯向北200米路东经营“金手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4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200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