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第300010号
案件名称:北京兴好味餐饮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兴好味餐饮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广才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8月18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金惠园小区商业楼1幢1号的北京兴好味餐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内有扣肉1盘,标签上标注有包装日期:2015年8月11日,保质期:2015-08-17,1盘共7盒,现剩余6盒。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单位销售记录,发现该单位2015年8月18日销售扣肉1盒。经调查核实,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