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00002号
案件名称:梁连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梁连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7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永兴路5号院1号楼101监督检查时发现:梁连军经营的张亮麻辣烫店自2015年3月20日开始经营至2015年3月27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调查,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不锈钢盆8个,不锈钢刀1把,食用油2桶(5升/桶),袋装粉丝2包(250g/包)。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