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010159号
案件名称:朱子源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朱子源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子源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9月13日至2014年9月18日期间,当事人租赁了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20号东南角商业楼2层的房屋,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票据显示开业以来的营业收入为8472.9元,违法所得8472.9元,货值金额8472.9元。不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材料已全部使用,无库存,无食品成品和半成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