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40013号
案件名称: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征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9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太和桥南亦庄云计算中心对面的工地内项目部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9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该工地工人生活区食堂从事制售中餐的食品经营活动,由于该工人食堂是内部食堂,工人不交餐费,不对外经营,食堂所有经费均由公司担负,无账目,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人民币9000多元,不足一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