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20020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鸿雁火锅店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志冬(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鸿雁火锅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冬
主要违法事实:014年8月19日,执法人员会同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鸿雁火锅店生产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2014年9月29日,经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上述产品中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1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并出具了编号为I08191117923D的检测报告。我局于2014年12月 29 日收到该检测报告。2015年1月15日,当事人出具书面陈述,对报告编号为I08191117923D的检验结果中铝的残留量不合格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在2014年8月19日销售油条收入一共83元。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71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认定当事人相关营业性收入为全部违法所得,当日货值金额为100元,销售收入为83元。认定全部违法所得为8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