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4〕91 号
案件名称:刘珊珊(北京永超韩月商贸中心)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刘珊珊(北京永超韩月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9月03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北京市昌平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刘珊珊(北京永超韩月商贸中心)销售的包括:平原县美乐苍南金利食品厂2014年08月07日生产的“凤凰园”牌山椒土鸡爪(规格32克/袋)、广东广信食品有限公司2014年08月01日生产的“广信”牌原味玫瑰梅(规格138克/袋)在内的11种食品进行了抽检取样。2014年09月17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昌平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表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凤凰园”牌山椒土鸡爪苯甲酸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广信”牌原味玫瑰梅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