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10014号
案件名称:江小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江小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9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马村经营的江西小吃餐馆无餐饮服务许可证。2015年6月10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马村监督检查时发现:江小峰经营的江西小吃餐馆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6月10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制售包子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调查,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食品有:不锈钢刀1把、面粉5公斤、木质笼屉10个、瓷盘10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