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081385号
案件名称:北京健元佰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健元佰佳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3979127-8
法定代表人:王亚男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7日在你单位抽检的“京仁堂牌人参海狗丸”,生产日期:20150103,批号:501182404,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测结果:菌落总数为4600 CFU/g,按企业标准(菌落总数≦1000CFU/g)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产品为你单位2015年1月30日从江门市蓬江区京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荣成百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28瓶,我局抽检11瓶,剩余117瓶,以58元/瓶的价格,已全部出售无库存。货值金额为742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