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80029号
案件名称:王维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维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5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市场路103号监督检查时发现:王维秋经营的一锅香过桥米线自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6月5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调查,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砂锅6个、碗15个、米线5公斤、食用油1桶(5升/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