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60009号
案件名称:杨建毫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建毫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杭州小笼包”自2015年4月28日至2015年5月4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制售中餐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500元。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食品原料有:案板1个,菜刀2把,不锈钢盆一个。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中餐的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