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40021 号
案件名称:李轩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9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j接到举报对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博兴路口北20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自2015年6月18日至2015年7月29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期间由于该店刚经营时间较短,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约人民币1000元,不足一万元,该店营业收入共计人民币1000元。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工具:案板1个,刀1把,不锈钢盆2个。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