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14号
案件名称:闫福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闫福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闫福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4年12月8日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讲礼新村大门口斜对面开办春风学校食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闫福刚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4年12月8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期间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