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50007 号
案件名称:冶明华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冶明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冶明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2日8时28分,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密云县十里堡镇双井村双欣街110号的兰州拉面馆(川味道餐厅对面),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要求调查该店。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24日10时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该店是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双井村双欣街112号甲一号由冶明华以家庭为单位开的一家拉面馆,现场发现有用于经营的碗17个、塑料桶1个,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拉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15年3月24日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和取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食品活动,营业3天,营业收入200元,货值金额500元。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并在调查笔录上确认签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