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10017号
案件名称:孟艳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孟艳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4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西王庄村内泽凯洗浴中心南侧经营的无名餐馆无餐饮服务许可证。2015年8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西王庄村内泽凯洗浴中心南侧监督检查时发现:孟艳军经营的无名餐馆自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8月20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制售包子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调查,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食品有:不锈钢刀1把、面粉10公斤、瓷盘10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