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2014]第23-5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田村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田村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韩敏杰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5月9日由京客隆物流中心配送(供货商为北京尚德玉成商贸有限公司)“尚德秋木耳 净含量150g” 20袋,进价:21.4元/袋(含税),进货金额:428元(含税)。截止至2014年4月21日,销售20袋,销价:28.8元/袋,销售金额576元,违法所得148元(未缴税),货值金额576元当事人于2013年11月23日由京客隆物流中心配送(供货商为北京佳奥商贸有限公司)“美味强免洗无沙海带丝 净含量90g”30袋,进价:6元/袋(含税),进货金额:180元(含税)。截止至2014年4月21日,销售30袋,销价:11.7元/袋,销售金额351元,违法所得171元(未缴税),货值金额351元。上述商品在包装上标注营养成分钠含量分别为48.5mg/100g、1.01×104mg/100g,不符合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中6.2条“营养成分钠的修约间隔应为整数”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