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密 )食药监食案源〔 2014 〕06013号
案件名称:孟繁栋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孟繁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孟繁栋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0日9时3分,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密云县十里堡镇双井村双新街58号有家张亮麻辣烫(店名),一般早10点到晚23点经营,其称是从2014年10月份开始营业的,没有卫生许可证,要求相关部门核实处理无证经营问题。执法人员于2014年12月11日9时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该店是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双井村双欣街155号由孟繁栋经营的张亮麻辣烫。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麻辣烫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4年12月11日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和取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食品活动,试营业10天营业收入200元,货值金额1000元。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并在调查笔录上确认签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