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040001号
案件名称:薛春国(北京市薛春国面食制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薛春国(北京市薛春国面食制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检查,发现操作有已使用留香园牌包子饺子调料生产日期为20130516,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限。检查过程中,负责人薛春国一直在场,其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该店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对上述违法经营的食品采取了强制扣押措施。当事人于检查日前几天从沙河早市以5元/袋的价格购进上述过期食品留香园牌包子饺子调料1袋。用这袋制作烧饼20个,共销售30元,经营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35元,违法所得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