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040005号
案件名称:王雅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雅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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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检查两名厨师正在操作间加工食品;打荷台上有存放制作好的凉菜:凉拌西葫芦、大丰收蘸酱菜各一份;操作台上有厨师手写的厨房日记,内有销售记录;冰箱内有扣肉等半成品3碗。执法人员对上述违法经营的食品采取了强制扣押措施。 2015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密云县新北路11号214室对当事人王雅珍进行了询问调查。王雅珍承认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介绍了上述食品的经营情况。经查,该店是从2015年4月29日开始经营的,全部为单位内部员工用餐。采购的食品共花费200元左右,没有违法所得。青菜为自由大棚种植,没有采购成本,其余食品原料采购可以提供票据。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