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260004号
案件名称:陈利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陈利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8日接局投诉举报,2015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东城区三源胡同37号陈利永经营的餐厅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制售“刀削面”等餐饮项目。当事人自2015年3月10日开始营业,无违法所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餐饮服务的工具:菜刀1把、切菜墩1块、洗菜盆3个、大碗4个、小碗4个、筷子5双,原料(面粉5公斤、猪肉1公斤)。 全部货值金额:2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