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07号
案件名称:李近(北京田源之家餐厅)销售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近(北京田源之家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近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24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举报称“在密云县花园小区西口的田老师红烧肉就餐,食用菠菜汤时发现里面有苍蝇”,执法人员当即到达现场,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新中街107幢地上5号,由李近经营的北京田源之家餐厅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消费者食用的“菠菜蛋花汤”中有苍蝇一只,苍蝇有加工的痕迹。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2015年3月3日,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和取证。经查:当事人承认2月24日消费者所购买的混有苍蝇的“菠菜蛋花汤”由该店制作并销售,因工作失误,食品中混有异物,所销售的“菠菜蛋花汤”2.5元/碗。上述食品货值金额2.5元,违法所得2.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