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10069号
案件名称:王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6月04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开发区首创悦都汇对面进行投诉举报检查时发现:王永经营的“雨昕苑”饭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调查,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菜刀2把、菜板2张。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