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10020号
案件名称:李代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代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3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西王庄村监督检查时发现:李代玉经营的灶台鱼饭店自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9月23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制售中餐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调查,有当事人违法所得证明材料,违法所得共计3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食品有:面粉20公斤、铁锅2个、不锈钢刀3把、瓷碗20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