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040004号
案件名称:马文章(北京瑞合轩餐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马文章(北京瑞合轩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5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凉菜间存有待使用的过期食品北京钱串九州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辣魔王香辣素毛肚10袋(2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01月21日,保质期为240天),用于制作凉菜。经调查该食品为去年从市场以5元每袋的价格购入,经营过期食品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50元,因还未给客人食用,所以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