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20016号
案件名称:赵红梅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红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6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三街15号-A1幢当事人经营的职工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餐饮服务的工具、设备和原料有铁盆2个、菜刀1把、电饭煲1台、面粉20斤、大葱2斤、鸡蛋3斤、土豆5斤,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主管局长批准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调查,由刘宝强、张建峰同志承办。2015年8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三街15号-A1幢租用北京东方百士电子有限公司5层11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开设职工食堂为北京东方百士电子有限公司和北京富勤汇通有限公司职工提供餐饮服务,食堂于2015年7月24日开业,主要经营项目为制售家常菜, 2015年8月23日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政府工作人员检查时,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主动停业。经营期间无采购记录,有与上述两家公司签订的供餐协议和营业收入票据,违法所得共计9000元,货值金额906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