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40008 号
案件名称:张海兵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海兵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3月11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中餐的食品经营活动,期间由于该店刚经营时间较短,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500元,不足一万元,该店营业收入共计人民币300元。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案板2个,菜刀1把,擀面杖2把,不锈钢盆2个。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