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25号
案件名称:李长明(北京长明新开火锅店)
当事人名称:北京长明新开火锅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7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长安小区13号楼13号门脸房14号商用房的北京长明新开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店操作间内正在使用的白色塑料桶内装的麻酱无食品标签,共1桶。现场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无标签的麻酱1桶,进行了扣押。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30日15时15分,对北京长明新开火锅店的受委托人龚献菊调查核实,麻酱是用于制作烧饼的配料。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395元。所经营的食品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