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00043号
案件名称:北京檀州永和美快餐店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檀州永和美快餐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于2015年8月31日做出的编号为CAIQ15005801001的检验报告,报告称你单位于2015年08月19日制作、销售的油条,检测项目:硫酸铝钾(以铝干样计),检测值596mg/kg,标准值≦100 mg/kg,依据GB2760-2014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15年0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又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于2015年09月15日做出的编号为NO020-JCSP150538的检验报告,报告称北京檀州永和美快餐店一分店于2015年08月20日制作、销售的油条,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结果466mg/kg,标准要求≦100 mg/kg,依据GB2760-2014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15年09 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和北京檀州永和美快餐店一分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食品,检查过程中你单位负责人刘学生始终在场,执法人员当场向刘学生送达上述食品检测报告。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