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50005 号
案件名称:赵兰星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赵兰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兰星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3月18日9时30分,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统军庄村由负责人赵兰星经营的大饼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现场制售馒头、大饼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检查过程中,当事人一直在场。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对违法经营加工工具屉帽予以查封扣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15年3月19日14时55分,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和取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食品活动,营业7天,营业收入500元,货值金额800元。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并在调查笔录上确认签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