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10010)号
案件名称:北京顺天府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顺天府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崔羽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寿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西里2号院地下室的北京顺天府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店销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2014年12月18日10时00分到10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田志民(执法证号:57040106),高秀亮(执法证号:57040108)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西里2号院地下室的北京顺天府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待售的光明牌畅优植物乳杆菌风味发酵乳2盒,生产日期为20141126,保质期25天,经询问,工作人员承认曾于2014年12月4日销售过一盒超过保质期的光明牌畅优植物乳杆菌风味发酵乳。经调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4日进购该产品。当事人共进购该产品3盒,销售过期产品1盒,其余均在保质期内,进货价为5.41元每盒,售价为7.8元每盒,货值金额7.8元,违法所得2.39元,当事人无销售该产品的专用工具,建议不予没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