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60005号
案件名称:张吉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张吉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15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北京市大兴区龙河路198号北边第二间门面房经营四川小吃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2015年4月4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400元,获利100元,即违法所得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