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30012号
案件名称:赵洪喜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洪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北京野生动物园内动物表演场对面的美食广场小吃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经营活动,于2015年8月18日开业,主要经营项目为制售小吃,到2015年9月23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违法所得3000元,无账目,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