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00033号
案件名称:倪文学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倪文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5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新南路37号2幢楼房的标志为“人民公社大食堂”处检查,发现你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在2层操作间内存放有待加工的大米、酱油、陈醋食品原料。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你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和食品原料:刀1把、盆1个、勺1个、水塔陈醋2桶、味极鲜酱油1箱、嘎嘎亮香米1袋采取异地行政强制扣押措施,当场调取你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凭证18张。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