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301号
案件名称:贾桂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贾桂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9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西里31号楼由贾桂军经营的“塞外香驴肉馆”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