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50008号
案件名称:李中福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中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福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5月4日9时04分,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十里堡镇燕落寨村一家烧烤店冒用他人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要求调查该企业。执法人员于2015年5月6日15时59分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该店实际地址是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燕落寨村,门口招牌是小于串吧,据店内从业人员讲该店主要经营烤串,一般为下午营业,现场在后厨发现有待加工的食品小龙虾、蛏子,未能提供出餐饮服务许可证。2015年5月7日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李中福进行调查和取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食品活动,营业3天,营业收入200元,货值金额500元,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并在调查笔录上确认签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