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90012号
案件名称:北京好运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好运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3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观音寺南里海北路1号监督检查发现,北京好运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制售中餐的食品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食堂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4月13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制售中餐的食品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设备及原料:菜刀1把,不锈钢铲子1把、磁盘10个大米,10公斤。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