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30001号
案件名称:甘志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甘志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垡村农民新居的甘记饭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经营活动,于2014年11月1日开业,主要经营项目为制售家常菜,到2015年1月4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无账目,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