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06号
案件名称:田文兵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田文兵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4月1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西大街邮局对面开设 “鼎盛吉拉面馆”,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和设备有:菜刀1把、菜板1个、炖锅1口 。现场未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食材、食品添加剂及成品。期间,当事人共进货9540元,因当事人未索进货票据未建账,故当事人的营业额无法计算,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当事人的货值金额共计950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4-07